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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湖南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湖南
源发布时间: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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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实施层级)

执法依据

备注

1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渡修枝的毁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5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中华人民******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6

对破坏退耕还林地表植被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7

对采伐、移植古树名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古树名木。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人民政府批准。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

(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10

对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11

对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12

对擅自复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13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14

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法院强制执行。


15

对占用重要湿地未恢复、重建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中华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6

对破坏自然湿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7

对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9

对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

对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并公布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22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对以食用为目的非法交易、运输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5

对非法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6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对食用或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进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野外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对破坏重点保护或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九条: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人民政府明令保护。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35

对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禁止捕杀候鸟。在候鸟越冬、越夏期,不得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捕鱼、捡拾鸟蛋等******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6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森林防火条例》第******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37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38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39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0

对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1

对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2

对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43

对在国有林场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44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二)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三)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破坏景观、植被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对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者造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46

对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七条第三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7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实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48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49

对弄虚作假报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0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1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四条:从国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一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二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森林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2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3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4

对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5

对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6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三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7

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草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二条: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58

对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负责其经营管护的森林、林木******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争议各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9

对违反规定调入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60

对违反规定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在林地及其周边施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回收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备的松木材料,并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对从疫区调入的松木材料及时复检,发现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治措施。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61

对违反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

对违反品种审定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63

对违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64

对违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65

对未执行检验、检疫规程生产林草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66

对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7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68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69

对违反林草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70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1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草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72

对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为境外制种进口种子的,可以不受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试验用种,应当隔离栽培,收获物也不得作为种子销售。
    第六十条:禁止进出口假、劣种子以及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73

对伪造林草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74

对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草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七条:采集林木种子应当在采种期内进行。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木种子成熟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因特网等形式对外公布。 
    第八条: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及时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 
    第九条:生产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不得用于销售。 
    第十条:生产、销售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包装;种植材料(苗木)、无性繁殖材料和其他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可以不经过包装。
    第十四条:属于繁殖材料的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在林木种子库中贮藏林木种子。 
    《林木************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75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6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77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78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79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条: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开******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80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81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中******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七)……;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82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或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对除开矿以外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


84

对毁坏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房地产等项目开发,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填堵自然水系;
    (二)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牧、围湖造地、建造坟墓、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三)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六)其他毁坏森林公园资源的行为。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85

对不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或不服从森林公园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条: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自觉遵守森林公园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二)采挖花草、树木等植物;
    (三)在竹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划;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
    (五)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漂流等危险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条件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6

对不执行森林公园规划和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下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三十七条:森林公园******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7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8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9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90

对非法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91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92

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3

对伪造、倒卖或者转让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94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一条: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95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钱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6

对拒绝、阻碍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7

对拒绝、阻碍湿地保护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8

对拒绝、阻挠林草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9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00

对非法改变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01

对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102

对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
    (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集、屠宰的日期。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03

对未按规定包装、标识食用林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四条: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食用林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应当在包装物或者在产品、产品附着物上标识产品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等内容。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04

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二条:食用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鲜、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5

对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销毁。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非食用林产品,责令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补救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初级加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06

对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和流转方案; 
    (二)森林资源权属凭证; 
    (三)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记录; 
    (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07

对非法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一类外来物种。
    生产经营二类外来物种的,应当符合引入许可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等,并建立和保存外来物种的生产经营档案。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引入或者生产经营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108

对违规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一类、二类外来物种的。


109

对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第二十五条: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发生逃逸、扩散、外泄的,引入者、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农村、林业或者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和限期清除,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逾期不能控制和清除的,或者不具备控制和清除条件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引入者、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外来物种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引入者、生产经营者造成一类、二类外来物种逃逸、扩散、外泄或者对前述行为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的。


110

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禁止将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要向野外释放引入的外来物种的,应当在规定的控制范围内进行,并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对一类、二类外来物种及其后代未按照规定进行标记或者标识的。


111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林业局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一类外来物种。
    生产经营二类外来物种的,应当符合引入许可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等,并建立和保存外来物种的生产经营档案。
******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生产经营外来物种档案的。


112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113

对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114

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五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八******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115

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
******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16

对移植古树名木审批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林业局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二条第******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117

对植物园设立许可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林业局(承办)

******************人民政府批准。


118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119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120

林草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保证草种质量。 


121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22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123

对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124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125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126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林业局

************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127

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128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129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30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31

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132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其他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
    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133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134

对外来物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做好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和防治工作。


135

对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36

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支持油茶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苗木生产者使用国家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或者推荐品种以及获得国家新品种权的油茶品种,分品种培育容器大苗,实施科学培育,提升种苗质量。


137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38

对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39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40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41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2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3

对涉嫌湿地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44

对逾期未按规定恢复重建重要湿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中华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45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146

对野生动物执法时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147

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48

对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49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50

对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51

对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152

对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153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54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款: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55

对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56

对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的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157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林业局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158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59

对湿地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制定。


160

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61

对林木良种补偿的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62

对退耕还林补助的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林业局(承办)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63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64

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对在湿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65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承办)

《中******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66

对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67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承办)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168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169

对在林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70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林业局

******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
    (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
    (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
    (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
    (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湖南省林业有******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71

对禁猎区、禁猎期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林业局(承办)

******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公告湿地禁猎区、禁渔区、禁采区和湿地禁猎期、禁渔期、禁采期。


172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林业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173

对古树名木等级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林业局(承办)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认定和公布:
******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174

对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林业局(承办)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国******人民政府划定为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点),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方案和治理预案;经营管护单位应当建立防护制度,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


175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点林区的森林经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定期进行森林资源清查,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76

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活动、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的备案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林业局

《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二十六条:在森林公园内采集标本、拍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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