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5〕865号-1
二、项目名称:******消防安全)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重招)
三、采购日期:2025-07-1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国茂大厦1602室-6
被投诉人 1 :******办事处
地址:******街道秋实路666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505号十楼
相关供应商 1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国茂大厦SP0801-1
相关供应商 2 :******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好望大厦2幢1003
五、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重招)(绍柯采〔2025〕865号-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资料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8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投标供应商“恒************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评审专家现场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部分评审专家涉嫌打分未做到独立审慎原则,未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可能存在评审前******委员会提供情况说明;被******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于9月5日收到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回复函》,该复函说明“统计部门回复,...,该企************有限公司所************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企业规模。************学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设项目中标(成交)******************消防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时间为2025年3月,公司尚未出具2024年企业工商年报,我司根据2024年度社保缴纳平************消防安全)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时我司已出具2024年企业工商年报,年报中从业人员数量为95人************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据不影响其企业类型,且不影响本项目资格审查环节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中小企业)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消防安全)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重招)(绍柯采〔2025〕865号-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9月16日
附件信息:
******消防安全)第三方服务采购项目(重招)处理决定书-法制科改.docm (1.1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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