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财评审定控制价后的中标成交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租赁期满半年的前20个工作日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4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50080.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经履约验收合格后支付年度合同金额的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774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6-28 —— 2026-06-27 五、服务地点
3.2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56号创智园6-12栋、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81号长沙知识产权法庭后山腰K19停车场、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国际文化艺术中心大剧院停车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属于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规定组织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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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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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承租人租赁、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消防风险、水电接驳风险、工商手续风险及其他风险)、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税务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依据本合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租赁房屋装修改造方案进行及时审查并提出同意或整改意见。因未及时整改导致的安全风险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租赁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出售租赁房屋。但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出售租赁房屋给其关联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该出售不影响甲方的承租。甲方收到供应商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表示其决定购买该租赁房屋的,视为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在此同意:若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所有权人关联公司或承租人关联公司,则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6.乙方负责提供甲方经营所需的必要电源、水源等接驳。因租赁房屋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原因导致公用事业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导致供应商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力协调水电气供应恢复正常;
7.乙方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供应商承担的其他法定义务。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怠于履行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义务,致使租赁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使用完毕的租赁费用,且乙方需按照季度租金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租赁房屋交付之前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使用完毕的租赁费用,且乙方需按照季度租金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租赁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使用完毕的租赁费用,且乙方需按照季度租金的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费用、违约金、赔偿金,除补交所欠的各种费用外,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0.5%的违约金。
7.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尚未支付的租金不再支付,已支付但未使用完毕的租赁费退还给甲方。
8.甲方未于本合同约定或房屋交付通知要求的房屋交付日前来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该房屋的房屋交付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除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支付相应租赁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有)外,每逾期一日,甲方还应按照日租赁费用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除呈报有关部门追究甲方责任外,甲方应赔偿乙方及租赁房屋所在办公楼或经营者的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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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及其他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即一般不超过24小时)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可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
5.因规划要求、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修改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6.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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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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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